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78965号“MISTER.D 美诗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5:34关于第65578965号“MISTER.D 美诗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06号
申请人:德州市蓝迪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8965号“MISTER.D 美诗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319号“MISTER TOOL及图”商标、第1055343号“MASTER”商标、第1127548号“MASTER”商标、第37720966号“MASTAR”商标、国际注册第1652149号“MASTER”商标、第60104847号“mas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568号“me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部分以及呼叫、整体外观、含义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在“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标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金属标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MISTER.D 美诗盾 商标 德州市蓝迪玻璃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127号“RENE BRI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