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65368号“星有家 XINGYOU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62号
申请人:南通大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5368号“星有家 XINGYOU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96916号“星友家”商标、第53381086号“星友家 APP”商标和第18356678号“星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星有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星有家 XING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