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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39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6:57关于第654739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56号
申请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3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44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指定使用在鞋;拖鞋;凉鞋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