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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1699号“沪食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8: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00号
申请人:上海恬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1699号“沪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4388号“沪拾记”商标、第37464064号“沪拾记 HUSTY及图”商标、第19100464号“沪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粗麦蒸糕;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沪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