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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502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9:07关于第649502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84号
申请人:杭州依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悦达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50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3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17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牛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每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