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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9431号“第一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09号
申请人:盱眙县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9431号“第一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一山”为申请人经营的AAAA级国家森林公园名称,不具有欺骗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一山国家森林公园”在网络平台及县志中的相关介绍、所获荣誉及等级评定证书、第7516328号商标信息、盱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宣传材料、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第一”,指定使用在“雕版版画”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第一山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