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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5331号“米芬MIF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80号
申请人:郑乔丰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飞诺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5331号“米芬MIF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本案复审商品为“胸衣;睡衣;内裤;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无肩带乳罩;无带乳罩;帽;袜;内衣”,放弃在“服装”商品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3551号、第13086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胸衣;睡衣;内裤;胸罩衬垫(胸衬、胸垫);无肩带乳罩;无带乳罩;帽;袜;内衣”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