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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5211号“KITCHEN K K·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80号
申请人:郑州易酷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5211号“KITCHEN K K·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4272号“吃迷坊 BAKING KITCHEN ”商标、第66266634号“SALLY KITCHEN COMMERCIAL KITCHEN SUPPLIES”商标、第10505516号“KITCHEN KJ”商标、第41438673号“K”商标、国际注册第1495415号“K”商标、国际注册第1282673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活动房屋出租、餐具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4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活动房屋出租、餐具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服务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预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KITCHEN K K·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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