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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22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3:31关于第668922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41号
申请人:武汉市皓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2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2770号图形商标、第22619412号“CHENH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HENHO及图 商标 武汉市皓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