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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7802号“西湖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6: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92号
申请人:浙江西湖书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7802号“西湖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023号“西湖”商标、第2882571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34093883号“西湖大学 WESTLAKE UNIVERSITY”商标、第33011363号“西湖名片”商标、第32088220号“西湖莼菜”商标、第29819155号“西湖古街”商标、第61353172号“西湖制药 WESTLAKE PHARMACEUTICALS及图”商标、第17272351号“西湖名片及图”商标、第62397782号“西湖生物医药 WESTLAKE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第34270735号“西湖鱼港”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应构成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九状态未稳定。引证商标二、四、八所有人为职业抢注人,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实际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引证商标二、四、八未进入市场流通,与申请商标不会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既可共存,且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举办参与的各种活动、爱心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信息服务;商业审计;组织和举办商业和广告展览”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业;会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二、四、八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