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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3419号“VA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34号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3419号“VA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完整包含申请人主打商标“VANS”,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对应。申请商标有明确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作为商标可注册的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ANS品牌介绍、商标注册信息、中国VANS店铺列表、媒体报道、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常见的车把把套图形及位于把套边缘的外文“VANS”构成,用于“自行车车把套”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其“VANS”商标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AN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