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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32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7:18关于第682732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66号
申请人:盛红晔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3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562739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明确的一一对应关系。另外,在先有众多类似情况商标已通过驳回复审后予以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晶片处理设备;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3及图 商标 盛红晔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