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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0724号“炸果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5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87号
申请人: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0724号“炸果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含义的汉语词组,具有独特的设计风格,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仅“巧克力饮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62660号“炸果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巧克力饮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巧克力饮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视为其放弃“巧克力饮料”商品,则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炸果汽”,使用在“糖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炸果汽 商标 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