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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2729号“合创钢铁 HE CHUANG GANG T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0:18TI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合创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2729号“合创钢铁 HE CHUANG GANG T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1857号“HUAGUA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6126号“创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751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717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045366号“合创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25832号“合创智慧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合创钢铁”中“钢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合创”是其显著标识部分,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创合”、引证商标五“合创优品”、引证商标六“合创智慧能源”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材料锯切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镀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