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95597号“CC 阳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0: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08号
申请人:闫章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5597号“CC 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793号“阳光”商标、第929374号“SUNSHINE”商标、第1094901号“SUNSHINE”商标、第1094902号“阳光”商标、第3113518号“森利特SUNLIGHT”商标、第65971852号“C.C”商标、第6332095号“阳光时尚SUNSHINE”商标、第8075710号“SUNSHINE”商标、第8639502号“SUNSHINE”商标、第17038659号“星晨阳光”商标、第28323993号“阳光Y.GUANG”商标、第45537368号“阳光PLAY”商标、第3757425号“金阳光”商标、第10996434号“阳光汇”商标、第3750297号“新阳光”商标、第7517850号“好阳光”商标、第7393964号“阳光印象”商标、第4487592号“阳光布衣”商标、第8075712号“阳光时尚”商标、第15366054号“新阳光”商标、第3662217号“阳光小屋LITTLE SHINE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145686号“悦享动 Merry 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