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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7447号“团圆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81号
申请人:广州禧怡馨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7447号“团圆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7964号“团圆”商标、第5166946号“团圆”商标、第8035094号“团圆及图”商标、第4630548号“团圆及图”商标、第62935535号“团圆家”商标、第63467768号“团圆一家TUANYUANYIJIA及图”商标、第64739611号“团圆及图”商标、第66765093号“团圆2035”商标、第66850223号“团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八、九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团圆世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曲奇饼干用冷冻面团、饼干、月饼、蛋糕、包子、面条、佐料(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包子、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虾味条、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团圆世家 商标 广州禧怡馨食品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