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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5016号“TONGUECL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68号
申请人:杭州玉丁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016号“TONGUE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tongueclear”并非固有词汇,为臆造词汇,是申请人中文商标的“唐克力”的英译,由申请人独创,对申请人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TONGUE”可译为“舌头”,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吸鼻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TONGUECL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