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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4178号“璞悦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53号
申请人:苏州不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4178号“璞悦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78438号“璞悦慧”商标、第53036824号“璞樾荟”商标、第60503751号“璞悦”商标、第27280502号“璞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璞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