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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4907号“宝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38号
申请人:王文海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4907号“宝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了第49308290号“宝酝”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1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委托合同书、发票、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产品检测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委托加工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