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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0427号“金小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06: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04号
申请人:佰业传媒(延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0427号“金小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57323号“金小汕 龙虾生活馆 JIN XIAO SHAN及图”商标、第37869645号“金小汕 龙虾生活馆 JIN XIAO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金小膳”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的中文“金小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水果罐头、食用油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小膳 商标 佰业传媒(延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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