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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7766号“羊没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97号
申请人:广州市羊没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罗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7766号“羊没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5560号“羊没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明、所获荣誉、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羊没了”,使用在指定的调味品、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羊没了 商标 广州市羊没了餐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