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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7614号“QxChem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2:43关于第66877614号“QxChemica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7614号“QxChem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Qx”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首字母,“Chemicals”为“化学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641151号“QX.COM”商标、第29739382号“青溪钓友 QX”商标、第28691775号“QX”商标、第35962361号“QX.COM”商标、第53501516号“清象 Q&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第65685775号“QX QX.COM”商标、第65666653号“QX 琪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商标权利尚未明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QxChemicals”为纯文字商标,其中“Chemicals”易被理解为“化学品”等含义,“Qx”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商标权利未定,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六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QxChemicals 商标 深圳市前星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