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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4597号“臻川万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3: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43号
申请人:荣家味道(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4597号“臻川万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789号“万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48676号“万千WAN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05450号“万千WAN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驳回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臻川万千”,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万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臻川万千 商标 荣家味道(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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