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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7799号“八千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4: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62号
申请人:内蒙古八千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7799号“八千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和产品特色独创而成,具有独创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况且凭借公众对于指定商品的消费习惯和经验,亦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销售发票、相关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八千粟 商标 内蒙古八千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