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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0092号“卡诗薇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4: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95号
申请人:卡诗薇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0092号“卡诗薇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1789号“卡诗菲尔CASHFIER”商标、第9877987号“卡诗贝尔KISB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卡诗薇尔”与引证商标一、二“卡诗菲尔”、“卡诗贝尔”在主体识别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卡诗薇尔 商标 卡诗薇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