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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2349号“酒铺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6: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30号
申请人:陕西酒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2349号“酒铺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新的含义及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祭祀用香;杉木香精油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酒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