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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0588号“鲜之家生鲜超市 FRESH HOME FRESH SUPER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7:32FRESH SUPERMARKET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81号
申请人:彭州市天彭街道鲜之家生鲜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0588号“鲜之家生鲜超市 FRESH HOME FRESH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35153号“鲜之家掌上菜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82083号“燕塘鲜享家 FRESH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