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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04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18:12关于第677904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21号
申请人:广州远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0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28、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9484号图形商标、第61240747号图形商标、第61234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28、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广告等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广告等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飛協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