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95006号“糟肴工舍 LEES GOURMET FOOD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1:59关于第67395006号“糟肴工舍 LEES GOURMET
FOOD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3号
申请人:乔记(珠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恒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5006号“糟肴工舍 LEES GOURMET FOOD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糟肴工舍 LEES GOURMET FOOD HOUSE”是一个以糟为特色传统的市井小吃、结合特色面食、糟香卤味、饮品等产品架构形成夜色美食集结,含义独特,与第35类指定服务的内容无关,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在第35类存在众多含有“工舍”、“糟”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糟”含义解释截图、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设计稿图片、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上排中文“糟肴工舍”独立文字外加圆框及下排英文“LEES GOURMET FOOD HOUSE”组成,该标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30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