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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0217号“朋宴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15号
申请人:赵玉朋 委托代理人:保定云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217号“朋宴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朋宴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