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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7827号“摩托车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94号
申请人:安徽淘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7827号“摩托车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摩托车之家”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也在商标销售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巩固与提升,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摩托车之家”商标名称,并且已获得专用权,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取得的“摩托车之家”系列商标注册证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站截图、公众号及微博截图、活动照片、服务费发票、百度检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摩托车之家”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摩托车之家 商标 安徽淘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