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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7851号“三明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60号
申请人:蒋湘健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7851号“三明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918957、45124857、56167398、639285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建筑领域的研究、为科学研究目的培养细胞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三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三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