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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1763号“绿通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17号
申请人:河南普绿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环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1763号“绿通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绿通施”构成,并无明显特定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消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绿通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