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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40669号“SONODELIV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29:45关于第65540669号“SONODELIV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41号
申请人:杭州声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0669号“SONODELI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含义丰富,显著性强,申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备很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noDelivery”可译为“超声(音)波传送”,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防盗报警器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ONODELIVERY 商标 杭州声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