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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34306号“HX吴勇整形WUYONGZHENG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4:25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46号
申请人:河南汇星整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4306号“HX吴勇整形WUYONGZHE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吴勇医生简介图片;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患者就诊告知单;相关医生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吴勇”,为我国烈士姓名,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商标及其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