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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95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4:53关于第681695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107号
申请人:叶冬洪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9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73559号商标、第98714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HX吴勇整形WUYONGZHENGXING及图 商标 叶冬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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