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60194号“SIL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90号
申请人:瑞典希尔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0194号“SIL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61090号“SILVA.LAB LOSVERDES”商标、第44970946号“SILVA.LAB”商标、第12126623号“席草木间 SILVAMARK”商标、第12126625号“席草木间 SILVAMARK”商标、第880525号“喜尔雅SILVAN”商标、第1725343号“SILVAN”商标、第1725346号“SILVAN”商标、第1796770号“SILVAN”商标、第2023559号“SILVAN”商标、第15266846号“肌肤森林 SIVA”商标、第16008906号“肌肤森林 SILVA”商标、第5838429号“喜儿法SIYLVA”商标、第9357918号“茜尔维亚 SILVIA”商标、第13262034号“席草木间 SILVA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地域性特点、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21、25、35类复审商品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运动用饮水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运动背心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九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四至九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个别字母,在词汇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仅相差个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英文部分相同,不易区分。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的英文部分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个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21、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