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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8743号“衡山传奇 旅 HENGSHANCHUAN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7:34HENGSHANCHUANQI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51号
申请人:湖南嘉宝果休闲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8743号“衡山传奇 旅 HENGSHANCHU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2173号“大山小道 DA SHAN XIAO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