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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3976号“液体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8: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99号
申请人:新疆美益天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3976号“液体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21392号“液体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其权利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8078779号“液体坚”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前述商标的系列商标,其理应能承继在先商标的商标商誉,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状态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液体坚”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液体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