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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5240号“QxChem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5240号“QxChem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Qx”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首字母,“Chemicals”为“化学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381114号“QXCOM Q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xChemicals”为纯文字商标,其中“Chemicals”易被理解为“化学品”等含义,“Qx”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QxChemic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