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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1907号“GATHERING CLOTHES H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39:54关于第67461907号“GATHERING CLOTHES
HA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89号
申请人:庄丽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1907号“GATHERING CLOTHES 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