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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9109号“九牧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16号
申请人:陕西戈菲妮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9109号“九牧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8565号“九牧龙马”商标、第24780641号“九牧龙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九牧龙 商标 陕西戈菲妮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