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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7589号“凌源柏木烧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4: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42号
申请人:凌源市润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7589号“凌源柏木烧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烧鸡”,使用在除“烧鸡;鸡翅根;鸡翅”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凌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可以与之相区分的含义,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凌源柏木烧鸡 商标 凌源市润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