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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7741号“冬悦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53号
申请人:杭州冬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佳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7741号“冬悦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8547号、第49516029号、第55974107号、第58586296号“冬月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使用申请商标,而各引证商标却没有使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酒店照片、员工名牌照片、工服照片、携程订单截图、发票、证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冬悦里”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冬月里”首尾两字相同,呼叫相同,在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各引证商标使用与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冬悦里 商标 杭州冬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