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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13518号“水涵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4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71号
申请人:河南涵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13518号“水涵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已在第35类获准注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涵氢”系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氢”是化学元素,具有利尿等功效,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水涵氢 商标 河南涵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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