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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892号“L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2:4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1892号“L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81号
申请人:LA SAN MARCO DI FRANCESCO BUGATTI & C. - S.A.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1892号“L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75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在实际市场中并未发生任何误认误购现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11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LND”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LND”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照明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 商标 LA SAN MARCO DI FRANCESCO BU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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