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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1382号“V VICTOR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5: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06号
申请人:姆优机械单元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1382号“V VICTO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6419号“VITTORIA”商标、国际注册第1466236号“VITTORIA COFFEE及图”商标、第4509561号“VITTOR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沟通取得其商标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铁锅;电煎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装置;烹调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V VICTORI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