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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9069号“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6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雪冰 委托代理人:成都木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9069号“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8295号“雪冰花及图”商标、第17407916号图形商标、第53724092号“雪滨BREADKHAN及图”商标、第16319596号“雪及图”商标、第30121621号“雪及图”商标、第16850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六状态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雪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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