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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4968号“妙橘 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53号
申请人:黄裕梅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4968号“妙橘 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426号“佳源”商标、第14184530号“佳源堂”商标、第18454635号“佳源人力”商标、第30900425号“佳源”商标、第53831992号“佳源超市”商标、第59738162号“佳源网店”商标、第61203234号“佳源”商标、第29425765号“好佳源 HJY”商标、第47604872号“金佳源”商标、第37059659号“大佳源”商标、第17464818号“佳源汇”商标、第16230818号“佳源优品”商标、第14418701号“世纪佳源”商标、第35449417号“佳原堂 JIA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部分服务已初步审定,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妙橘 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