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49621号“氢贵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10号
申请人:安徽谢贵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9621号“氢贵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氢”并非直接指向化学成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成功注册,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氢”,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氢贵人 商标 安徽谢贵人商贸有限公司